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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一月 2018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于 11 月 29 日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刺激国内生产商出口潜力的措施”的法令。

根据该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出口额占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总收入15%以上的法人实体(包括通过专员(律师))将获得税收优惠。

该法令指出,出口商可根据出口货物(工程、服务)数量获得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出口货物(工程、服务)货物一次性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商品出口以及通过管道和天然气管道进行的国际运输和运输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因享受上述福利而释放的资金将依法计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并计收利息:

缺乏依法出口货物(工程、服务)的文件证据;

出口方式下不能保证货物放行之日起180天内收到外汇收入。

国家税务委员会负责建立对福利使用的系统控制。

乌兹别克斯坦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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